当前位置:首页 >公司动态 >昆明专利纠纷专利侵权 **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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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4-05-11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款规定,在**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上市许可申请人、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本款确立了“事前解决”**专利纠纷的法律依据,让原研药专利权人和仿制药上市申请人在仿制药上市前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有法可依。一、事前解决的司法路径根据第七十六条**款规定,并结合**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需要注意:一是专属管辖,**款中的“人民法院”专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是严格限定起诉权利依据范围,**款中“相关的专利”仅指中国上市**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在中国境内注册上市的被仿制**的相关专利。如果提起该项诉讼依据的专利,不属于已登记范围,法院不会受理,一般不能通过立案审查,而无法登记立案。即便已经受理,经过审查法院最终会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而且当事人在提起该项诉讼时需要明确具体的权利要求,如果依据的部分权利要求没有进行登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该部分